法制網銀川10月8日電 記者 申東 剛剛閉幕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污染物排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立法減少污染物排放,破解污染減排和經濟發展之間的現實問題,對寧夏加強保護和改善環境將發揮重要作用。
  新出台的《條例》主要規定了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放許可、減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條例》明確規定,寧夏將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市、縣(區)政府應按照上一級政府制定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分解落實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年度計劃、控制措施,並將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標準,不得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同時規定,寧夏實行重點污染物總量預算管理制度、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通過市場方式配置環境資源。
  《條例》規定,寧夏對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許可制度,排污許可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並明確規定哪些範圍的排污單位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污染物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通過交易方式取得排污權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期限與排污權轉讓方的剩餘使用期限相同。
  《條例》突出了在污染減排中政府的主導作用和排污企業的責任主體地位,明確了排污單位減排責任和防止污染措施,並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原標題:寧夏出台污染物排放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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