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推動對內對外開放相互促進。對內開放和對外開放之間存在對立統一的關係。如何協調對內對外開放以實現利益最大化?
  近年來,政府部門為實現對內對外開放相結合付出了很大努力,組織實施了一系列項目:萬商西進、桑蠶西移、加工貿易內遷……特別是產業轉移,目前已有蔚然成風之勢,10年來中西部固定資產投資、GDP、工業生產、對外貿易增幅均高於東部,其實就是建立在產業轉移基礎之上。同時,政府還為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規。
  然而,在擴大對內對外開放中,組織實施具體的項目固然重要,但政府的最重要職能應該是為之創建適宜的軟硬環境,使之得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了實現對內對外開放的可持續發展,為了社會公平正義,我們尤其需要註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是盡可能保證收益公平分配。在國內,我們需要繼續改進現行增值稅制和資源稅制,避免出現稅源過多地從工廠、礦山所在地向公司總部所在的東部大城市轉移,形成逆向的轉移支付,加劇區域發展失衡。在國際上,我們需要通過完善對轉移定價等跨國避稅行為的監管,通過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包括離岸金融中心)的稅收、信息交換協定來防止我國稅源流失。所有這些嚴明跨國稅收秩序的努力,應當與我國擴大內需、完善國內公共服務和市場秩序、有秩序擴大開放領域的進展同步,增加的稅收收入應當多用於完善公共服務,併在改善稅收徵管的同時適度降低稅率,只有這樣才能吸引遵紀守法的各國企業前來,而不至於形成“為淵驅魚,為叢驅雀”的局面。
  其次是在國內確保勞動力自由流動,消除各地對國內外來勞動力的歧視性政策。此處所說的國內勞動力自由流動是雙向的,包括中西部勞動力向東部的流動,也包括東部、中部勞動力向西部的流動;包括少數民族地區勞動力向內地的流動,也包括內地勞動力向少數民族地區的流動。近年來,大批中西部勞動力向東部流動尋求更多、更好的就業機會,這完全符合經濟社會的發展規律,也有助於抑制東部成本過快上升的趨勢。
  與此同時,隨著現代產業向西部的轉移,隨著西部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對具備較高素質的勞動力的需求增長,也會有越來越多的中部、東部勞動力進入西部。我們應當鼓勵中部、東部勞動力以各種形式(包括定居、年度工作合同、季節性工作)在西部就業,促進西部大開發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在西藏近年來的發展中,我們可以看到,進藏經商、承包企業或是經營餐飲服務業的內地民間投資者,在投資和經營活動中創造了非農就業崗位,增進了當地經濟的多樣性,促進了青藏高原的城鎮發展。如來自西部其它省區的回族商人通過參與區內貿易和邊境貿易,一方面促進了西藏農牧產品出口,另一方面為西部省份的中低檔輕工業製品找到了一條銷路。外來勞動力在異地尋求生存和發展所表現出來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不僅為西藏經濟註入了活力,而且對本地農牧民學習現代市場經濟知識和掌握非農生產技能,對本地企業家的成長,都具有積極的示範和推動作用。
  西藏如此,其它許多西部省區也是一樣。它們經濟社會發展最大的弱點之一,就是許多產業市場規模較小,且外部競爭者進入受到交通條件的嚴重限制,致使競爭不夠充分,影響產業發展速度和水平。來自內地的產業供應者進入這些地區,競爭激化所帶來的內在動力和示範效應將能夠推動這些地區產業更快、更好地發展,人為構築無競爭的溫室環境只能導致這些地區產業發展停滯。
  (梅新育,商務部研究院研究員,海外網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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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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